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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6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2.《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预计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
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
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
项。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                    李焕荣                    刘妍




                                                      202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