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信邦智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1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1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罡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 座 1716
室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
数为 82,777,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于股权登记
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82,701,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6,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10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2 名,于股权登记
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8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6,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
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2,7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50%;反对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3%;反对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2,70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3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弃权 7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5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1%;弃权 7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8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素欣、廖颖华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