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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邦智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05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1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罡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 座 1716
室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
数为 83,577,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
数为 82,699,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87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6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4 名,
于 股 权 登 记 日 合 计 代 表 股 份数 为 877,832 股 , 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79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0 名,于股权登记
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87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6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广
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9,567,0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76,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表决。

    (二)《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3,577,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77,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素欣、廖颖华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