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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披管理制度2022-03-30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披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
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
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
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
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
传播虚假信息。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
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
改本规范。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