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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客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2-16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
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
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
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
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
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加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证券事务部能独立解决的由证券事务部解决,证券事务部
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
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
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
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
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
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
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
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
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
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
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
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
等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
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
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两年。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及保存。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
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
致矛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