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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客食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2-16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中
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
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听取汇报时,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九)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
况;

    (十)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影响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
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
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
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
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
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
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