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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客食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2022-02-16  

                        证券代码:301116          证券简称:益客食品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0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89.7960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出具《验
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019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由 40,408.1633 万元变更为 44,897.9593 万元,公司总股份由 404,081,633
股变更为 448,979,593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基于公司经营办公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
山路 1 号”变更为“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北侧”。
    基于公司业务拓展需要,拟将公司经营范围由“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
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调味品[半固态(酱)调味料(复合调
味酱]生产(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蔬菜制品(酱腌菜)(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
经营);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方便菜肴)](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冷藏调制食品生产与销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水产加工品[盐渍水
产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其他蛋制品(其他类)]、蔬菜制品[酱腌菜制品;食
用菌制品(腌渍食用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水煮花生、其他)]、
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其他豆制品(其他)]生产与销售(待取得相
应许可后方可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待取得相应许可
后方可经营),肉鸡屠宰加工、销售;生鲜鸡肉储藏、销售,饲料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
为“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白煮类、
其他)、调味品[半固态(酱)调味料(复合调味酱)]、油炸肉制品(炸鸡翅、
炸肉丸、其他)生产(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
发与零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蔬菜制品(酱腌菜)(待取得相应许
可后方可经营);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方便菜肴)](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
可经营);冷藏调制食品生产与销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水产加工
品[盐渍水产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其他蛋制品(其他类)]、蔬菜制品[酱腌
菜制品;食用菌制品(腌渍食用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水煮花生、
其他)]、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其他豆制品(其他)]生产与销售
(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兽药批发、零售(含兽用生物制品)(待取得
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肉鸡屠宰加工、销售;生鲜鸡肉储藏、销售,饲料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地址、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因上市而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实际情况
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应修订、完善《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并将其变更并生效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江
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
宜。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因上市而导致注册资本发生
变动的实际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益客食品集团有     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益客食品集团有
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
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     在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91321311678975661T。                   用代码:91321311678975661T。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深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首次公开发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89.7960 万股,
板上市。                               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宿迁市宿豫经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宿迁高新技术
济开发区太行山路 1 号             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北侧
    邮政编码:223800                  邮政编码:223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44,897.9593 万元。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持
领中国禽肉生产与消费,成就禽肉供应 续不断创新、呵护绿水青山、引领健康
商中的旗舰型企业。                 产业、改善人类生活。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速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速
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 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调味品[半固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白煮类、其他)、
态(酱)调味料(复合调味酱)]生产 调味品[半固态(酱)调味料(复合调
(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 味酱)]、油炸肉制品(炸鸡翅、炸肉
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待取得 丸、其他)生产(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
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蔬菜制品(酱 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
腌菜)(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零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方便菜肴)] 蔬菜制品(酱腌菜)(待取得相应许可
(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冷藏 后方可经营);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
调制食品生产与销售(待取得相应许可 品(方便菜肴)](待取得相应许可后
后方可经营);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 方可经营);冷藏调制食品生产与销售
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其他蛋制品(其 (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水产
他类)]、蔬菜制品[酱腌菜制品;食用 加工品[盐渍水产品]、蛋制品[再制蛋
菌制品(腌渍食用菌)]、炒货食品及 类;其他蛋制品(其他类)]、蔬菜制
坚果制品[其他类(水煮花生、其他)]、 品[酱腌菜制品;食用菌制品(腌渍食
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其 用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
他豆制品(其他)]生产与销售(待取 (水煮花生、其他)]、豆制品[非发酵
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兽药批发、 性豆制品(其他);其他豆制品(其他)
零售(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待取得相 生产与销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
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肉鸡屠宰加工、 营);兽药批发、零售(含兽用生物制
销售;生鲜鸡肉储藏、销售,饲料销售; 品)(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肉鸡屠宰加工、销售;生鲜鸡肉储藏、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销售,饲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营活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格。                             价格。
    公司发行股份,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是否授予公司现有股东
优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江苏益客食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江苏益客食
品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                   品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              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
日 经 审 计 的 公 司 净 资 产                      日 经 审 计 的 公 司 净 资 产
374,934,660.58 元作为折股基础,折合                374,934,660.58 元作为折股基础,折合
发起人股 36,000 万股,余下未折为股                 发起人股 36,000 万股,余下未折为股
份的 14,934,660.5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                份的 14,934,660.5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公司各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               积。公司各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份    持股                                        股份    持股
序                出资    出资                      序                出资    出资
      股东名称                       数    比例           股东名称                       数    比例
号                方式    时间                      号                方式    时间
                                  (股)   (%)                                      (股)   (%)
     江苏益客农   净 资           314,7                  江苏益客农   净 资           314,7
                          2017.            87.4                               2017.            87.4
1    牧投资有限   产 折           72,80             1    牧投资有限   产 折           72,80
                          6.26             4                                  6.26             4
     公司         股              6                      公司         股              6
     青岛运生股                                          青岛运生股
                  净 资                                               净 资
     权投资合伙           2017.   12,71                  权投资合伙           2017.   12,71
2                 产 折                    3.53     2                 产 折                    3.53
     企业(普通           6.26    1,864                  企业(普通           6.26    1,864
                  股                                                  股
     合伙)                                              合伙)
     宿迁久德股                                          宿迁久德股
                  净 资                                               净 资
     权投资合伙           2017.   9,718                  权投资合伙           2017.   9,718
3                 产 折                    2.70     3                 产 折                    2.70
     企业(有限           6.26    ,610                   企业(有限           6.26    ,610
                  股                                                  股
     合伙)                                              合伙)
     宿迁丰泽股                                          宿迁丰泽股
                  净 资                                               净 资
     权投资合伙           2017.   7,987                  权投资合伙           2017.   7,987
4                 产 折                    2.22     4                 产 折                    2.22
     企业(有限           6.26    ,360                   企业(有限           6.26    ,360
                  股                                                  股
     合伙)                                              合伙)
     云南和源生                                          云南和源生
     物医药产业                                          物医药产业
                  净 资                                               净 资
     发展股权投           2017.   5,084                  发展股权投           2017.   5,084
5                 产 折                    1.41     5                 产 折                    1.41
     资基金合伙           6.26    ,745                   资基金合伙           6.26    ,745
                  股                                                  股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合伙)                                              合伙)
     杭州毕易食                                          杭州毕易食
                  净 资                                               净 资
     投资合伙企           2017.   3,813                  投资合伙企           2017.   3,813
6                 产 折                    1.06     6                 产 折                    1.06
     业(有限合           6.26    ,559                   业(有限合           6.26    ,559
                  股                                                  股
     伙)                                                伙)
     上海和君投   净 资                                  上海和君投   净 资
                          2017.   2,360                                       2017.   2,360
7    资咨询有限   产 折                    0.66     7    资咨询有限   产 折                    0.66
                          6.26    ,796                                        6.26    ,796
     公司         股                                     公司         股
     杭州毕瑞驰                                          杭州毕瑞驰
                  净 资                                               净 资
     投资合伙企           2017.   1,779                  投资合伙企           2017.   1,779
8                 产 折                    0.49     8                 产 折                    0.49
     业(有限合           6.26    ,663                   业(有限合           6.26    ,663
                  股                                                  股
     伙)                                                伙)
     宿迁鸿著股                                          宿迁鸿著股
                  净 资                                               净 资
     权投资合伙           2017.   1,770                  权投资合伙           2017.   1,770
9                 产 折                    0.49     9                 产 折                    0.49
     企业(有限           6.26    ,597                   企业(有限           6.26    ,597
                  股                                                  股
     合伙)                                              合伙)
                         360,0                                          360,0
合计                     00,00   100%     合计                          00,00   100%
                         0                                              0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引进非发起人         注:青岛运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股东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金石坤享       曾用名为新泰市运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
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2,232,653 股、
6,134,694 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
资时间均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引进非发起人
股东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立创四号实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的股份
数 分 别 为 18,367,347 股 、 7,346,939
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发起人股东上海和君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将其持有的
公司 2,360,796 股股份转让给新余抱朴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448,979,593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照本章程第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照本章程第
三十二条提出查阅公司有关信息或者     三十四条提出查阅公司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资计划;                              计划;
    ......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行为,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被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3,000 万元以上;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联人提供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其他担保。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上通过。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新增条款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新增条款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    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程的规定,采用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股东大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会决议之前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开十日前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名独立董事。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    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        (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和会议期限;                        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以及有权出席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及表决程序。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
                                      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重要事项。
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明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确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此条款删除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提案提出。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序如下: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
                                     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
                                     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
                                     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
                                     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
                                     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
                                     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
                                     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
                                     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内容。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其职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年。
    在非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享有非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有权随时在合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法情形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更换其提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名的任何非独立董事。如有非独立董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被撤职、丧失工作能力、死亡、辞职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的,      务。
提名该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应提名一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会选举产生后在前任非独立董事余下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任期内担任非独立董事。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总数的 1/2。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联交易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置;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度;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准。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
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批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以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对外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   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他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保。                                 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人员。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之间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新增条款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认意见;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选定中国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 证券报》《证券时报》 等符合中国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信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息披露网站(http://www.szse.cn)、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主管   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
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生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