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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客食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6-22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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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
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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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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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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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5
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第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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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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