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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客食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8  

                        证券代码:301116           证券简称:益客食品         公告编号:2022-048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7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北侧(益客总部二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田立余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352,795,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34,249,4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8,546,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30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0,317,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770,6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8,546,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308%。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济南)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75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7%;反对
39,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7,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7%;反对
39,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75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7%;反对 39,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7,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7%;反对
39,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李丹、王尧志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