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5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及《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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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
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坚持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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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公 司 投 资 者 咨 询 电 话 为 : 028-86938681 , 电 子 邮 箱
为:dongban@scjyzb.com,咨询电话由董办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进行
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对公司网
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
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司坚持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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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司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前,通过
网络等形式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九条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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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
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不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召开股东大会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时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五条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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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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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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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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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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