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12-19
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20号知识产权金融大厦01号楼4层佳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2,138,419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3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74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390,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7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800,41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1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800,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91%。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截至2022年12月15日17:00,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公司股东出具的《佳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3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9,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3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9,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3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9,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和林培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
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律师认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