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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3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 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情况,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

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尹笃林、陈谦、文颖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