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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1-1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06,67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065,985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56%,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82,604,01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44%。

   上 述 有 流 通 限 制 或 限 售 安 排 的 股票 中 首次 公 开 发行 网 下 配售 限售股
1,270,51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市流通。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


                                        1
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6 名,分别为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
江投资”)、李世鸿、谢刚、华菱津杉(湖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菱津杉”)、上海唯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盛投资”)、游新农、湖南
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基金”)、长沙通和投资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通和”)、彭巧华、周杰、谭艳春、朱友良、胡建
新、贺学军、陈付华、尹俊杰。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湘江投资承诺:

   “1、自恒光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恒光股份回购本公司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2、本公司承诺及时向恒光股份申报所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公司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副总经理胡建新及财务总监谭艳春承诺:

   “1、自恒光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恒光股份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2、恒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2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恒光股份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恒光股份股份。4、本人所持恒光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本人承诺及时向恒光股份申报所持有的恒光股份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
行。6、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股东李世鸿、谢刚、华菱津杉、唯盛投资、游新农、财信基金、长沙通
和、彭巧华、周杰、贺学军、陈付华、尹俊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湘江投资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恒光股份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恒光股份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恒光股份,并由恒光股份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
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恒光股份股票。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恒光股份股票的:1、本公司将
在恒光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光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
规减持恒光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恒光股份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
本后所获收益)归恒光股份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恒光股份,则恒光股份有权扣

                                   3
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承诺出具之后
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7,9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1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6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湘江投资                11,560,000             11,560,000
  2          李世鸿                  3,000,000              3,000,000
  3           谢刚                   2,600,000              2,600,000   注1
  4         华菱津杉                 2,350,000              2,350,000
  5         唯盛投资                 2,249,000              2,249,000   注2
  6          游新农                  1,740,000              1,740,000
  7         财信基金                 1,500,000              1,500,000
  8         长沙通和                 1,000,000              1,000,000
  9          彭巧华                   420,000                 420,000
  10          周杰                    400,000                 400,000
  11         谭艳春                   350,000                 350,000   注3
  12         朱友良                   285,000                 285,000   注4
  13         胡建新                   200,000                 200,000   注5
  14         贺学军                   200,000                 200,000
  15         陈付华                       80,000               80,000
  16         尹俊杰                        1,000                1,000
           合计                     27,935,000             27,935,000


                                      4
           注 1:谢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 35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
       上市流通。
           注 2:唯盛投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 1,3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3:谭艳春现任公司财务总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4:朱友良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5:胡建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恒光股份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1,279,700    76.20%       626,250    27,935,000    53,970,950    50.60%
其中:高管锁定股                       -           -     626,250             -      626,250        0.59%
     首发前限售股             80,000,000    75.00%              -   27,935,000    52,065,000    48.81%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1,279,700     1.20%              -            -     1,279,700       1.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390,300    23.80%     27,308,750            -    52,699,050    49.40%
三、总股本                 106,670,000     100.00%              -            -   106,670,000   100.00%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数据系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的股本结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包含首发后已出借股份数,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
       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
       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哲元                       童家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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