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3-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奕东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东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奕东电子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3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40 万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37.23 元/股,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7,520 万股
变更为 23,36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为邓玉泉,实际控制人为邓玉泉、邓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送红股等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所持由此新增
的公司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仍将在本人就任时确
1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规
定执行。
5、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树,高级管理人员谢张、肖民、张卫国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等
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所持由此新增的公司股份仍
将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仍将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2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5、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上市,自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7.23 元/股,触发前述
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本次延长后
姓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锁定到期日
(万股) (万股)
邓玉泉 9,141.12 4,576.06 39.13% 19.59% 2025 年 1 月 25 日 2025 年 7 月 25 日
邓可 - 80.06 - 0.34% 2025 年 1 月 25 日 2025 年 7 月 25 日
吴树 - 10.01 - 0.04% 2025 年 1 月 25 日 2025 年 7 月 25 日
谢张 - 2.50 - 0.01% 2025 年 1 月 25 日 2025 年 7 月 25 日
肖民 - 40.03 - 0.17% 2025 年 1 月 25 日 2025 年 7 月 25 日
张卫国 - 30.02 - 0.13% 2025 年 1 月 25 日 2025 年 7 月 25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奕东电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3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奕东电子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