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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
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归属
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
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
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
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章顺文、王素芹、张国军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