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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2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
务办理指南》”)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安排、归属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
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