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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6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2)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提名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选并审
                 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6)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7)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
           搁置。

第 10 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11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 12 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物色董事、经理人选;

           (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2-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
                 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 13 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 14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 15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 16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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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 18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 19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 20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 21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 22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 23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24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5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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