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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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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3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4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申请: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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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6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
        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7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
        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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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8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
         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
         事长审批。

第9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第10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12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
         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13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14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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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15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1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17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8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附件1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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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如相关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的,本人承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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