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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奕东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3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4条   监事会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
        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5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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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可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7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8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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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 会议召集人;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11 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
           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 12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 13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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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 14 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 15 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 16 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 17 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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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 18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事宜。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
           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 19 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 20 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 21 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 22 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23 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24 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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