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3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本制度第 4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5) 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6)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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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
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5)、(6)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本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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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4)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职务的;
(5)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上;
第6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7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等人士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
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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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8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9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 10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
案审查。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 11 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 12 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 13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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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导致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 14 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 15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
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 16 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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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8)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17 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6)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7)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0)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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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
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11)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12)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3)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 18 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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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 19 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中的作用。
第 20 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21 条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 22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1)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 现场检查情况;
(4)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 23 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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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 5
年。
(2)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
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3)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 24 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核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
公司承担。
第 25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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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4)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
第 26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 27 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战略、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 28 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具体包括:
(1) 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2)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3) 其他经核定系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 29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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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 30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 31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32 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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