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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奕东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
        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
        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

        (二) 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除外)、股
            权收购投资;

        (三)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4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
        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



                                -1-
           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6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7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
           应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8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
           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
           出修订。

第9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工作。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 11 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2-
第 12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
           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3 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其职能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 14 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批,并应及时
           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15 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应及时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对外投资所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16 条   除本制度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但事后应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 17 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 15 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委托
           审计机构对对外投资标的出具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
           告并披露,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4-
           服务机构出具。

第 18 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

第 19 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
           额度。

第 20 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
           易额度。

第 21 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项
                 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5-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
                  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

第 22 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应当严格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权限、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 23 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进展、资金投入、投资效果、运作情
           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
           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 24 条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
           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

第 25 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 26 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6-
第 27 条   原则上不鼓励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
           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 28 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
           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
           估。

第 29 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 30 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该投资项
                  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 31 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7-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 32 条   投资转让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 33 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 34 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拟定合理转让价格,依法需要或公司认为必
           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 35 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 36 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 37 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
           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
           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
           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
           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 38 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 39 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
           重要作用。

第 40 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 41 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



                                  -8-
           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 42 条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
           报投资情况。

第 43 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
           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
           规定。

第 44 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 45 条   公司可以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 46 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应该进行项目交割资料验收以及持续的投后跟
           进。

第 47 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 48 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 49 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
           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
           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 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
           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 50 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9-
                          第六章     附   则


第 51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 52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 53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54 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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