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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
        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
        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3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4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5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
             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6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
        责任。

第7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8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
        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
        余重复的信息。

第9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
                                   2
        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10 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
        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
        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
        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11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
        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 12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 13 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 14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
        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15 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 16 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17 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4
第 18 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 19 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 20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21 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 22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
        意见。


                                   5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 23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 24 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 25 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
        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6
              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
              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 26 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 25 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 27 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 28 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 29 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7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 30 条 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
        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 31 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第 32 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 33 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 34 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 35 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9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36 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 37 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10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 38 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 36 条的规定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 39 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 40 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 41 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 42 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
        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 43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
        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 44 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45 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12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 46 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 47 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13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 48 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
              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
              审核;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
              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
              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
              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
              告文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将信息
              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 49 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1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 50 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 51 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
              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
               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15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 52 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 53 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
        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
        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
              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
              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
              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
              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


                                   16
              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
              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
              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
              和修改。

第 54 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
              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 55 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
        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
        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
        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 56 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第 57 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
        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
        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 58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 59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 60 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18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 61 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 62 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 63 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 64 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
        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 65 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19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 66 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 67 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
        保密工作。

第 6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69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 70 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 71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20
第 72 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73 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提供。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 74 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第 75 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 76 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 77 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 78 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 79 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21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 80 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
        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 81 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22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 82 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 83 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
        早于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

第 84 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 85 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 86 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 87 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 88 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
        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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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
              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 89 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
        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 90 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
        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 91 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 92 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 93 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 94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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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5 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 96 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 97 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
            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 98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 99 条       本制度中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告等义务的制
               度或条款,待公司上市后执行。

第 100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101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102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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