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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4-2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 0 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
        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2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3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5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6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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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
        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
        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
        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个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
        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9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
        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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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 10 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1 条   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
           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 12 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 13 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3-
第 14 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

           (二)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长审议通过后,
           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 15 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
           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
           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 16 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
           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


                                    -4-
           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
           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
           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
           支持;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 17 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 18 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
           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5-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 19 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 20 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 21 条   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除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其他事项
           原则上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 22 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
           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
           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 23 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可
           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
           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 2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6-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 25 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
           行。

第 26 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 27 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 28 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
           进行发放。

第 29 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 30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7-
第 31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32 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 33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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