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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电话:022-85586588 传真:0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2)第 163 号


致: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奕东电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

                                      1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
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
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2
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4 日止。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奕东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对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激励计划》、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对象共 253 名,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5.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3.56 元/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的对象、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 2022 年 5 月 1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
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
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
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会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年度报告、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441A012085 号审
计报告和致同专字(2022)第 441A00808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告及公司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对
象、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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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宇




                                   经办律师:
                                                     范晓东




                                   负责人:
                                                     梁   爽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