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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亚精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6-14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2-002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诉讼事项系公司个别客户被诉讼,而触发公司需履行相关承诺所致。本次
诉讼中,诉讼程序当事方分别为 Illinois Tool Works Inc.(简称“ITW”)公司与
Airco Fasteners Pty Ltd (简称“Airco”) 公司,ITW 公司未针对公司展开诉
讼程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亚精工”)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罐内计量瓦斯气罐于澳大利亚申请了专利号为
AU2015388868 的专利授权,并在澳大利亚以 ODM 形式向客户 Airco 公司销
售(Airco 公司对外以“Senco”及“Airco Procell”品牌名称进行销售)。为开
拓海外市场,公司与 Airco 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同时,出具了承诺保函。承诺保
函中声明:公司产品不存在侵权,若因公司销售的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发生专利纠
纷,且 Airco 被列为被告起诉时,将由公司代为支付律师代理诉讼费及后续可能
发生的侵权赔偿。
    2020 年 9 月 3 日,ITW 公司以 Airco 公司在澳大利亚销售的、本公司所
生产的罐内计量瓦斯气罐侵犯其在澳大利亚注册专利(对应专利号为
AU2005232970 号、AU2007269876 号)为由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受理了 ITW 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DCC 所提交的诉讼材料并予以立案(案件编
号:VID593/2020)。该诉讼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开庭
审理;2022 年 5 月 5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判定 Airco 公司侵犯了相关权利;
2022 年 5 月 23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出具法庭令。
    公司基于签署的前述承诺保函及前述的诉讼事项,已向 Airco 公司的专利
诉讼代理律师 Hall&Wilcox Lawyers 支付了 82 万澳元的诉讼代理费用,用于支
付在诉讼过程中与代理律师的电话视频会议、邮件回复等案件沟通的律师人工费
用、代理律师进行案件材料及证据搜集的费用以及律师出庭费用等。公司已经支
付的诉讼代理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基于未来可能存在的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出具承诺:“针对 ITW 公
司就腾亚精工产品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对 Airco 公司所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若因
本次诉讼中 Airco 公司败诉而产生的腾亚精工所需赔偿的相关费用将由本人全
额承担。”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
及仲裁事项”之“(一)公司诉讼及仲裁事项”。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 Airco 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由此产生需公司代为支付的律
师代理诉讼费。根据公司上市前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
勇先生已向公司汇款人民币 100 万元,将用于支付 Airco 公司上诉所需的相关费
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假设停止销售的影响较小
    公司向客户 Airco 公司销售产品包括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和射钉,2019 年、
2020 年、2021 年的销售总额分别为 93.49 万元、 126.18 万元、170.36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29%、0.34%、0.36%; 其中,罐内计量瓦斯气
罐销售额分别为 30.80 万元、48.99 万元、53.03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 0.10%、0.13%、0.11%。公司在澳大利亚地区销售的罐内计量瓦斯气
罐的总额分别为 79.67 万元、161.75 万元、139.3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 0.25%、0.44%、0.29%,金额及收入占比较低。因此,若因本诉讼事
项败诉而停止销售上述相关产品,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2)假设败诉风险可控
    基于可能存在的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出具承诺:“针对 ITW 公司
就腾亚精工产品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对 Airco 公司所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若因本
次诉讼中 Airco 公司败诉而产生的腾亚精工所需赔偿的相关费用将由本人全额承
担。”因此,该知识产权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且因败诉所产生的赔偿风险处于可
控范围,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够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相关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及收入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极
小;即使败诉,本次败诉赔偿金额由实际控制人全部自行承担。因此,该诉讼不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