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3-01-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9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81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22.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7,069,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5,719,180.7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1,349,819.29 元。募集
资金已经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226 号《验资
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气动工具厂区建设项目 8,000.00 8,000.00
2 高品质五金件、气动工具耗材及配件制造基地项目 24,027.15 24,027.15
3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2,107.83 2,107.83
合计 34,134.98 34,134.98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
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厂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路 129 号厂区 7 号楼的五楼
区内
和六楼以及 5 号楼的三楼
除此之外,“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额、建
设内容、实施主体均不存在变化。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公
司基于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
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
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
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江
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厂区 7 号楼的五楼和六楼以及 5 号楼的三楼变更为
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厂区内。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
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卞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