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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亚精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14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3-006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诉讼事项系公司个别客户被诉讼,而触发公司需履行相关承诺所致。本次
诉讼中,诉讼程序当事方分别为 Illinois Tool Works Inc.(简称“ITW”)公司与
Airco Fasteners Pty Ltd(简称“Airco”)公司,ITW 公司未针对公司展开诉讼程
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亚精工”)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自主研发设
计的罐内计量瓦斯气罐于澳大利亚申请了专利号为 AU2015388868 的专利授权,
并在澳大利亚以 ODM 形式向客户 Airco 公司销售(Airco 公司对外以“Senco”
及“Airco Procell”品牌名称进行销售)。为开拓海外市场,公司与 Airco 公司
签署销售合同的同时,出具了承诺保函,承诺保函中声明:公司产品不存在侵权,
若因公司销售的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发生专利纠纷,且 Airco 被列为被告起诉时,
将由公司代为支付律师代理诉讼费及后续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2020 年 9 月 3
日,ITW 公司以 Airco 公司在澳大利亚销售的、本公司所生产的罐内计量瓦斯气
罐侵犯其在澳大利亚注册专利(对应专利号为 AU2005232970 号、AU2007269876
号)为由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 ITW 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DCC
所提交的诉讼材料并予以立案(案件编号:VID593/2020)。该诉讼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5 月 5 日,澳大利亚联邦
法院判定 Airco 公司侵犯了相关权利;2022 年 5 月 23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出
具法庭令。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2),Airco 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
    基于未来可能存在的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先生出具承诺:针对 ITW
公司就腾亚精工产品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对 Airco 公司所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若
因本次诉讼中 Airco 公司败诉而产生的腾亚精工所需赔偿的相关费用将由本人全
额承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
诉讼及仲裁事项”之“(一)公司诉讼及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上市前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先生已向
公司汇款人民币 150 万元,用于支付 Airco 公司上诉后续所需的相关费用。公司
基于签署的前述承诺保函及前述的诉讼事项,已向 Airco 公司的专利诉讼代理律
师 Hall&Wilcox Lawyers 支付了 112 万澳元的诉讼代理费用(其中实际控制人作
出承诺前公司已支付 82 万澳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先生作出承诺后通过公
司支付 30 万澳元),用于支付在诉讼过程中与代理律师的电话视频会议、邮件
回复等案件沟通的律师人工费用、代理律师进行案件材料及证据搜集的费用以及
律师出庭费用等。公司直接支付的诉讼代理费用 82 万澳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23 年 2 月 13 日,法院判决 Airco 公司上诉被驳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假设停止销售的影响较小
    公司向客户 Airco 公司销售产品包括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和射钉,2019 年、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的销售总额分别为 93.49 万元、126.18 万元、
170.36 万元、23.0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29%、0.34%、0.36%、
0.07%;其中,罐内计量瓦斯气罐销售额分别为 30.80 万元、48.99 万元、53.03
万元、19.4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10%、0.13%、0.11%、0.06%。
公司在澳大利亚地区销售的罐内计量瓦斯气罐的总额分别为 79.67 万元、161.75
万元、139.35 万元、19.4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25%、0.44%、
0.29%、0.06%,金额及收入占比较低。因此,若因本诉讼事项败诉而停止销售
上述相关产品,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2)上诉被驳回风险可控
    基于可能存在的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出具承诺:“针对 ITW 公司
就腾亚精工产品罐内计量瓦斯气罐对 Airco 公司所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若因本
次诉讼中 Airco 公司败诉而产生的腾亚精工所需赔偿的相关费用将由本人全额承
担。”因此,该知识产权诉讼败诉所产生的赔偿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对公司生产
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相关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及收入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极
小;即使败诉,本次败诉赔偿金额由实际控制人全部自行承担。因此,该诉讼不
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No:VID302/2022)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