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7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6,875.39 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增加资金收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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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宜宾市天柏污水
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宜宾市翠屏区天柏污水处
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
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长远规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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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坚 黄新奎 李先旺
日期: 202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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