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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及袁天荣女士的个人履历
等资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天荣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因此,我们同意补选袁天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
业主方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将满足公司前述
项目的资金需求、加深公司与业主方的业务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业务经营及拓
展,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被资助对象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公司对资助资金的用途进行
了约定和限制,故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
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天
井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含相关项目公司出资)和临汾
市龙祠水源净水厂改扩建工程 PPP 项目(含相关项目公司出资)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项目拓展,对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同时,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投入也有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坚                      李先旺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