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2-04-19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天源环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1、公司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成为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总承
包项目(以下简称“鹿寨一污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179,319,576.71
元。为了支持鹿寨一污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向鹿寨一污项目业主方鹿寨县汇
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资助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年化 6%计算,财务资助期限为自被资
助对象实际收到首笔借款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0 日止,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鹿寨县鹿之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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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5148798K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廖庆红
6、住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 8 号汇一联商务楼主楼九楼
7、成立时间:2003 年 1 月 22 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质
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渔港渔船泊位建设;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
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国内贸易代理;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住房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农业
机械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泥制品销售;停车场服务;化肥销售;农、
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食用农
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鹿寨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持有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10、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
额为人民币 563,393.34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290,159.30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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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273,234.04 万元;2020 年度,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485.08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237.39 万元,该等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
额为人民币 604,941.03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310,023.56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人民币 294,917.48 万元;2021 年度,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378.45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534.76 万元,该等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1、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1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共计 5,000 万元,实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0 万元。
三、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2、财务资助期限:自被资助对象实际收到首笔借款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0 日止
3、借款利率:年利率 6%
4、资金用途:用于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
5、担保措施: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鹿之联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分别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还款方式:被资助对象应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30 日之
前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2026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
2027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就每笔借款资金而言,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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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须按季度付息,其付息日为该笔借款资金提款日后每个公历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如果一个付息日的原本之日不是一个营业日,
则该日顺延至最近的一个营业日),每笔借款资金的最后一个付息日均为借款最
终到期日(即 2027 年 12 月 30 日)。
四、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措施
1、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
该等财务资助将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加深公司与业主方的业务合作关
系,有助于公司业务经营及拓展,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本次财务
资助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鹿寨县祥
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鹿之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持有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鹿寨县财政局持有鹿寨县鹿之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因此,
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鹿之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保履约能
力。同时,公司将加强被资助对象的风险管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现状、信用状
况、涉诉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持续风险评估。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20,200 万元(含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61%;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已提供财务资
助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含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2.63%。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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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将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加深公司与业主方
的业务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业务经营及拓展,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
向。本次财务资助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不会对公司未来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程序合规。本次财
务资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是为了支持项目的顺利开展,满足其建设和运
营的资金需要,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业主
方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将满足公司前述项目
的资金需求、加深公司与业主方的业务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业务经营及拓展,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被资助对象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公司对资助资金的用途进行了约
定和限制,故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同意该
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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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独立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的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天源环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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