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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1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
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
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从
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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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行使投资决策权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外,
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其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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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投资事业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履行
如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投资项目投后管理;

   (五)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事业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负责对
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初步的、原则的分析
和论证意见;

   (二)有关项目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形成后报公司总裁,并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属于总裁决策审批权限内的投资项目,由总裁决定。需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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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应交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
程序;

   (四)投资项目获批准后,由总裁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协议或合
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事业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 投资事业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
管理层汇报。

   第十六条 如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投资事
业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2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汇报,总裁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
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在超出总裁的决策权限时应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和其他高风险领
域进行投资。

   第十八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
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事业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
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总裁,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
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管理层、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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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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