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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04-1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
司的管理,促进子公司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方
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竞
争力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执行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
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环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
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
监督。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统一原则: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
战略与规划,必须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二)独立法人原则:公司保证子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地位。
子公司自主确定内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确保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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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或事项审批原则: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四)规范运作一致原则: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日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运作法人资产。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 1-2 名监事)等议事机构。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前
15 日内以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
其他重大会议,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前 10 日内以电子邮件、书面
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作
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在做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他重大会议决议、营业
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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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合同、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
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等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审议的事项,应
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按相关决策程序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证券部。子公司应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公司行政人资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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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
司财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
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要
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财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
请总裁或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
考虑其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应按照公司和子公司相关制度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
保。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
司,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按照对外担保程序要求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
失。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
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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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情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经公司按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履行其内部
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遵守
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
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制
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
人员,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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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在审计
过程中应当主动配合,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敷衍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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