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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1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
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
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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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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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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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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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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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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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
险提示;

    (三)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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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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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
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
即改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以处分,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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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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