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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4-1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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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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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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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并通过多种方
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限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具体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管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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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一经发现
将及时报告董事会及相关监管部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
处分或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董事、监事、高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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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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