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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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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
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
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
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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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
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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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
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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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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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
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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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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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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