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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1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人调整为 99 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100.00 万股调整为 1,098.00 万股,其中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00.00 万股调整为 898.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1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武汉天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武汉天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
并同意以 6.0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8.00 万股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2.07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份股票期权。
                                    2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及姚颐女士的个人履历
等资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姚颐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姚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坚

日期:2022 年 6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先旺

日期:2022 年 6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袁天荣

日期: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