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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6-21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065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日:2022年6月22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98.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04元/股

    4、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0.00万份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07元/份:

    6、激励对象人数:99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6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898.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

                                    1
股票”),以12.0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股
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
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李先旺先
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公开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1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四)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


                                   2
案》。

       (五)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情况

       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
后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
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99人;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100.00万股调整为1,09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900.00万股调整为898.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3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
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6月22日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98.0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04元/股


                                    4
       (四)首次授予人数:99人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占《激励计划
                                    获授第一类限制        占限制性股票授
                                                                            (草案)》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予权益总数的比
                                                                            时公司总股本
                                          股)                   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黄开明      中国     董事长                      88.00            8.01%              0.21%
                      副董事长、
 黄昭玮      中国                                 60.00            5.46%              0.15%
                      总裁
                      董事、财务
 邓玲玲      中国     负责人、董                  30.00            2.73%              0.07%
                      事会秘书
  李颀       中国     董事                        30.00            2.73%              0.07%

 陈少华      中国     副总裁                      35.00            3.19%              0.09%

  李明       中国     副总裁                      20.00            1.82%              0.05%

 李丽娟      中国     副总裁                       5.00            0.46%              0.01%

 王筛林      中国     副总裁                       3.00            0.27%              0.01%

二、其他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91人)                   627.00           57.10%              1.53%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98.00           81.79%             2.19%

三、预留部分                                     200.00           18.21%             0.49%

               合计                          1,098.00            100.00%             2.6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5
期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登记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
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登记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源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7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
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8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且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且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登记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登记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且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且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
果分数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9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进行回购,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予日:2022年6月22日

       (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0.00万份

       (三)行权价格:12.07元/份

       (四)授予人数:3人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        占股票期权授予    (草案)》公告
              国籍          职务
  姓名                                  权数量(万份)      权益总数的比例    时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黄开明     中国       董事长                     40.00            40.00%            0.10%
                       副董事长、总
 黄昭玮     中国                                  30.00            30.00%            0.07%
                       裁
                       董事、财务负
 邓玲玲     中国       责人、董事会               30.00            30.00%            0.07%
                       秘书
               合计                              100.00          100.00%             0.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

                                            1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行权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
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4、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11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办理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2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3、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以
   第一个行权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且以
   第二个行权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且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13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分数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确
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
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
就公司的回购义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14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9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898.00万股,
按照2022年6月20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费用总额为4,615.7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
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计划产生
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本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按照
2022年6月20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
日2022年6月22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则2022年至2025年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费用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股票(万股)   总额(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98.00             4,615.72        1,570.63     1,884.76       903.91       256.43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
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


                                             15
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
业绩和内在价值。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
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6月2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18元/股(2022年6月2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20%、26.31%、26.37%(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
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9%(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16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以2022年6月20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股票期权
的公允价值(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2022年6月22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费用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数量(万股)         总额(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00                147.90          43.00          58.67       35.29         10.9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
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
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
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资金为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武汉天源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7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武汉天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并
同意以6.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898.00万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以12.0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
股票期权。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
事项后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
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99人;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100.00万股调整为1,09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00.00万股调整为898.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


                                   18
变。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


                                     19
规定。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相关人员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
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6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6.04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898.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7元/份
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
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
续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0
    2、《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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