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天源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2,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307,495,800 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09,995,8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 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313,751,72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6.53%;无流通限制 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96,244,07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4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6,255,92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5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 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 1 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 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 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6,255,924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6.10%。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 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 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255,9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6,210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 剩余限售股数量 限售股类型 (股) (%) 量(股) (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6,255,924 1.53 6,255,924 0 下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 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13,751,724 76.53 -6,255,924 307,495,800 75.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307,495,800 75.00 0 307,495,800 75.00 首发后限售股 6,255,924 1.53 -6,255,924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6,244,076 23.47 +6,255,924 102,500,000 25.00 2 三、总股本 409,995,800 100.00 0 409,995,8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