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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8-30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
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
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
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
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
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
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未经授
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权责清晰原则、量力而行原则
和诚实守信原则。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
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
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
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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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
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
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等。
       第九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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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武汉天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
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
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或
达到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总裁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
    (四)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理中心就捐
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
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公司捐赠管理。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
须及时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第十一
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由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台账进行统一
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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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
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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