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9-16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源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钱亮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定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 月 7 日
上市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2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是 不适用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3.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4.关于因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份
是 不适用
及赔偿损失的承诺
5.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 不适用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6.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是,2022 年 1 月,原保荐代表人李丽芳女士工作变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动,中天国富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陈定接替李丽芳承
担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
2022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
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因中天国富
证券有限公司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鑫甬生物按照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2022 年 3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中天国富证券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因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鑫甬生物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
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鑫甬生物新设全资子公司
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
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
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3
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
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
措施。
2022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
管局向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
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1)
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
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2)在开
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证监会贵州监管局报告委托
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
(3)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
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
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
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
规定》(证监会令第 183 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订)
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贵州监管局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立即启
动了内部检讨和问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
组织召开专题会,深入反思问题根源,进一步完善内
控流程,防范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