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捐赠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对外捐赠事项是为支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
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教育事业,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
司社会形象。本次捐赠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
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捐赠事项。
三、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继续投资大理经济技术开发
区天井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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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盈利能力,对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
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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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先旺 袁天荣 姚 颐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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