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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9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该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与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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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2
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
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符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规划内容,并同意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
不存在违规情形。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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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
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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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先旺              袁天荣              姚 颐




                                                    202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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