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4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宜宾市翠屏区天柏污水处理厂(三期)
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及《翠屏区天柏污水处理厂(三期)运营
服务项目补充协议》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订《宜宾市翠屏区天柏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
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及《翠屏区天柏污水处理厂(三期)运营服务
项目补充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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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先旺 袁天荣 姚 颐
202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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