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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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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5.99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4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向其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回购原因、数
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75,000 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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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先旺              袁天荣              姚 颐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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