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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2022-03-29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核查意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符合相关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的规定,相关定价
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
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7、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9、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