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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瑞纳智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2022-04-3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首次授予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拟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
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20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签署页)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