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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3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拟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并同
意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0 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田雅雄(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王晓佳(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竺长安(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