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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瑞纳智能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4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3 万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0 元/股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3 万股,
授予价格为 2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20.00
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 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
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
心骨干。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
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
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
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40%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30%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30%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完成,
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
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授予
完成,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50%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50%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所
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20.0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44.0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7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
(不含当日)授予完成,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若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完成,则相应公司
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
       第一次解除限售
                              低于 44.0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72.8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合格                                   1.0

              不合格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田雅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8 日,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五)2022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
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 9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24 人调整为 23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74 万股调整为 73 万股;预留
权益数量由 16 万股调整为 17 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
的 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3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
授予)为 20.00 元/股。
    4、授予人数:23 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
    项 目          国籍         职务
                                              数量(万   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财务总监、
陈朝晖           中国                               30       33.33%       0.41%
                           董事会秘书
                           董事、核心技术人
钱律求           中国                                3        3.33%       0.04%
                           员
                    小计                            33      36.67%        0.45%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21 人)         40       44.44%       0.5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3       81.11%       0.99%
三、预留部分                                        17      18.89%        0.23%
                    合计                            90     100.00%        1.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计划公告后至授予日,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4 人调整为 2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总数由 74 万股调整为 73 万股,预留部分总数由 16 万股调整为 17 万股。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
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董事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0 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中
国会计准则要求,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权      需摊销的总费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益数量(万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73         2004.58        868.65       768.42      300.69       66.82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的 17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

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拟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并同
意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0 元。

    十、监事会意见
    1、鉴于拟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
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20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条件已成
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除本次调整外,首次授予的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
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