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瑞纳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4-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 6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瑞纳智能、本公司、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完成登记之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起算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2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上市公
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
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3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2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田雅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
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3月29日至4月8日,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2022年4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4、2022年4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5
的自查报告》。
6、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
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4月29日
2、授予数量:73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9%
3、授予人数:23人
4、授予价格:2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
项 目 国籍 职务
数量(万 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财务总监、
陈朝晖 中国 30 33.33% 0.41%
董事会秘书
董事、核心技术人
钱律求 中国 3 3.33% 0.04%
员
小计 33 36.67% 0.45%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21
40 44.44% 0.54%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3 81.11% 0.99%
三、预留部分 17 18.89% 0.23%
合计 90 100.00% 1.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6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计划公告后至授予日,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4 人调整为 2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总数由 74 万股调整为 73 万股,预留部分总数由 16 万股调整为 17 万股。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
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7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30%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30%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完成,
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
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授予
完成,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50%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50%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所
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不
第一次解除限售
低于20.00%。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不
第二次解除限售
低于44.00%。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不
第三次解除限售
低于7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
(不含当日)授予完成,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若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完成,则相应公司
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9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于44.00%。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不
第二次解除限售
低于72.8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合格 1.0
不合格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
10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 9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24 人调整为 23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74 万股调整为 73 万股;预留
权益数量由 16 万股调整为 17 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
的 20%。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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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
意确定以2022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73万股,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瑞纳智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12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朱培风 陈 慧 刘子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