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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4-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瑞纳
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瑞纳
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42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55,240,000
股增加至 73,660,00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限售股数量由 55,240,000 股增加至 55,970,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73,660,000 股增加至 74,39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74,39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5,9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2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8,42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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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4 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8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8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3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
  位: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姓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备注
  股序                                        数量
    号
   1       王兆杰           3,300,000          3,300,000     董事、副总经理
   2       董君永           2,200,000          2,200,000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3       陈朝晖             300,000            300,000
                                                                 会秘书
         合计               5,800,000          5,800,000

    (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
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杰、董君永、陈朝晖股份限售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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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②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③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④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王兆杰承诺:①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②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
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③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④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
《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 55.66 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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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到期日由 2022 年 11 月 1 日延长至 2023 年 5 月 1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2 年 5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未作出其他股份限售承
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55,970,000   75.24%            -5,800,000     50,170,000.00     67.44%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8,420,000   24.76%             5,800,000     24,220,000.00     32.56%
流通股
三、总股本        74,390,000   100.00%                      0   74,39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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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                    葛剑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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